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文件
中价协鉴[2019] 3号
关于省级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登记服务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评估鉴证协会(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各地代表处:
中国价格协会制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价协办【2016】20号)、《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价协办【2017】33号)下发后,对会员中存量价格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即在国家实行“价格鉴证评估人员资格和机构资质双认定”行政核准制度期间,取得国家发改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甲、乙、丙级资质的机构。)的执业登记服务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从中国价格评估鉴证分会分立出去以后,在中国价格协会系统内也形成了适当的分工: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需要在全国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是获得甲级资质的机构和相应人员),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负责相应的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等级服务工作。只需要在本地区开展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和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评估鉴证协会(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负责人员和机构的执业登记服务工作,(主要是获得乙级、丙级资质的机构和相应人员)。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仍然负责省级协会价格评估鉴证登记执业中的统一协调和具体事务的联系服务工作,包括登记证书的统一印制、服务方式的沟通协调、省级协会中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等。
近来,由于各地价格评估鉴证协会(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脱钩改革深化,一些地方价格评估鉴证协会(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的机构人员发生很大变化,对本地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的登记服务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了更好的为在本省级地区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服务,发挥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现就省级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登记服务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中国价格协会社团会员中的省级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分会),目前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并已经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登记服务工作的,继续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二、中国价格协会在各地的新设立代表处,在当地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执业登记服务的,比照省级协会的办法开展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负责联系和相应的服务协调工作。
三、各地自行成立的(省级)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加入中国价格协会协会后,可以按照《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展相应工作。
四、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分会),当所在的省区的价格协会注销、或者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比照省级价格协会在本辖区内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的登记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与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直接联系。
五、省级地区没有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分会),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当地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的登记服务工作,暂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代理。(具体办法附后。)待达到一定会员数量后,在自愿前提下,积极支持他们在当地成立省级协会,并按照省级协会的职能开展工作。相应会员也移交给当地协会。
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级价格评估鉴证人员价机构代理登记服务暂行办法》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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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中国价格协会
附:
省级价格评估鉴证人员价机构
代理登记服务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各地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分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拾遗补缺,更好地为价格评估鉴证行业服务,现就省级价格评估鉴证人员价机构代理登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代理的地区和机构范围:
1、当地省级价格协会注销和不能正常工作,没有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和机构登记服务的。
2、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和人员只在当地开展业务,又自愿申请代理服务的。
3、自愿申请加入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
二、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企业会员申报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从事价格评估鉴证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3、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企业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价格评估鉴证人员情况汇总表,公司章程(加盖单位公章);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工商年度检查表(相关企业信息全部公开仅用于审核)。
(6) 新设立的价格评估企业要提供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书。
三、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个人)会员申报条件:
1、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取得过人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机构核发的各类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行业协会合法核发的价格评估类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3、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价格鉴证师(取得中级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单位信息相关页;
(4)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加盖单位公章);
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取得初级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2)相关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执业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单位信息相关页;
(4)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收到登记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完成相关手续,核发相应的执业登记证书,并在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网页上公示。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326室
价格评估鉴证分会联系人:赵岩 魏振龙
联系电话:010-68051622 68011012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http://www.china-price.com.cn/chinapricefen/index.php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
2019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附件下载:2、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个人会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