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不再受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初审意见。对2016年2月3日以后收到的初审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退还相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履行规定程序,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审批程序,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时退还有关人员、机构。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做好退还申请材料,修订、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进行变相行政审批。要向有关从业人员、机构,特别是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研究加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