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国价格协会第57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5年6月8日
******条 为完善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为各方面的价格专家提供活动平台,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和《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为依据,组织和团结各方面从事价格决策和价格决策支持的专家,研究和探索价格决策、价格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建设、为规范指导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服务,努力促进创造和谐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商品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对价格理论、政策及价格决策方法的研究,组织价格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组织价格教学课程建设,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协助开展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建设,参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认定;
(三)搭建工作联系与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价格部门之间、价格协会与其他专业协会之间沟通交流和联系;
(四)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信用建设,探讨优化商品市场价格环境的措施、办法;承接价格研究课题,为政府价格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价格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协助中国价格协会调解处理会员之间的价格矛盾,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委托,协助处理社会经济、司法活动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协助开展各行业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价格决策方法的培训;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价格岗位(含教学岗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在省级价格部门主管价格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主管大中型企业价格工作3年以上;
(四)对投入产出理论和方法、资本定价模型等有深刻研究,能设计企业商品价格决策和管理方案;
(五)对专项商品价格有的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具体商品和收费定价技术和方法;
(六)商品质量检测、鉴定权威专家。
(七)获得过“薛暮桥价格研究奖”;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从中国价格协会会员中选聘;从社会和相关单位、团体中聘请。
聘请专家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自荐、个人会员推荐、单位会员推荐,本会特聘;
(二)待聘专家提交价格专家登记表;
(三)专家工作部初审,提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由协会秘书处制发《中国价格协会专家证书》;
(五)本会网站适时公布。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根据完成中国价格协会工作的成果获得一定报酬和荣誉;
(五)可以被推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咨询委员会专家。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本规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不得自行以“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名义,对外提供价格鉴定、意见和建议;更不能代表中国价格协会对外开展活动。
(三) 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专家退出应提出书面意见,并交回专家证书。价格专家无正当理由,三年以上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其专家名称同时取消,并索回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活动实行项目制管理,工作经费由中国价格协会支付。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含通讯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项目计划。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工作部组织。
第十条 未尽事项由中国价格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