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的估价、评价和定价
【本站讯】2021年1月19日,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陈峻会长应邀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直播间与该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就“文物艺术品的估价、评价、定价”问题进行了座谈,当天有8000多人在网上观看了直播。全程一个多小时,对宣传文物艺术品价格知识,推进文物艺术品估价、评价、定价工作,对加强本会与各领域的合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陈峻会长的座谈讲稿原件刊发,供大家参考。(详情请看大成直播相关视频和文章)
对话:文物艺术品的有据定价
主讲人:钱卫清 陈峻
时间:2021年1月19日上午9:00-11:00
陈会长:
各位律师界、收藏界的朋友,大家好!
我叫陈峻。武汉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1983年在地方当物价局局长,1985年调原国家物价局综合司任副司长;1995年起主持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任主任。从事文物艺术品价格研究也有20多年,但主要是为涉案文物艺术品价格鉴定服务,处理过多类文物的价值鉴定案件。还在中国价格协会任副会长、会长19年。换届后,任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并续任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会长。
中国价格协会组建于1980年,2016年与国家发改委脱钩。脱钩后,党组织、协会领导人员归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管理,组织机构归民政部管理,业务工作分别由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监管,外事工作归北京市政府管理。目前按照脱钩后国家核定的《中国价格协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是中国价格协会的分支机构,正式成立于2018年。按照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开展文物艺术品领域的价格工作。
一、中国协会的基本职能
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其主要业务工作是:
接受政府价格部门委托,协助做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承担价格管理基础性、前期性、辅助性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水平认定及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登记服务。
协调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开展价格信用建设,推进行业价格自律;为会员、为社会、为国家机关提供中介服务。
开展价格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宣传;主办《价格理论与实践》、《中国价格监督与反垄断》、《中国物价年鉴》杂志书刊;举行“薛暮桥价格研究奖”评选;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等。可以上网查看《中国价格协会章程》。
中国价格协会现有:冶金、高校价格教学、“薛暮桥”基金、价格监督检查、专家委员会、价格评估鉴证、能源和供水、旅游、医药、线缆、价格评估、文物艺术品等12个二级机构以及数个地方代表处。
“债券价格分会”、“贵金属价格分会”、“军品价格分会”、“物业管理价格分会”等正在筹建中。
中国价格协会的特点有:1、工作领域宽广。中国价格协会的工作范围很宽,“从鸡蛋到导弹”,覆盖经济活动的全领域。严格讲,中国价格协会不是一个行业协会,也没有自身的行业利益,而是一个综合、中立、专业的工作平台。2、具有价格评判职能。而其他行业协会是不允许协商本行业价格的,谈论都会受到禁止,因为有行业价格垄断的嫌疑。
中国价格协会因而具有三项独有的业务:
1、开展价格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价格专业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价格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等级认定,是中国价格协会的一项重要业务。
2、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调解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
3、开展价格信用评价活动,推动各行各业经营者价格自律和价格信用建设。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是中国价格协会的分支机构,正式成立于2018年。
经中国价格协会授权,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执业登记服务;规范文物艺术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组织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为文物艺术品交流、涉诉、拍卖、上市、金融等提供专业证明。
(二)按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认证、鉴定、评估、咨询等价格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认定。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文物艺术品知识及价格评价、价格评估方法培训。
(三)联合文物艺术品行业的相关协会、企业、评估机构、研究单位以及文物艺术品专业人士,组织开展对流通领域、非流通领域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理论、政策及定价方法研究;组织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文物艺术品所有者对自有物品定价,组织开展馆藏文物艺术品价值(价格)评价。
(四)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信用评价。制定文物艺术品价格信用建设标准,推进文物艺术品行业价格自律,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五)收集流通领域文物艺术品价格信息,建设文物艺术品价格指数体系,编发《文物艺术品价格》(年鉴分册和会刊)刊物,普及价格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六)接受委托,调解处理文物艺术品流通、评估领域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出具相应证书,为涉案物品估价、税收缴纳提供技术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全局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创造和谐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价格环境,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完成中国价格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的主要业务也是在文物艺术品领域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和价格信用建设三项工作。
二、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价格评价基本法规和方法
1、什么是价格评估?
首先要了解“价格评估”这个词组怎么来的。这不是个规范的词组,倒装词,宾动结构。1991年前,汉语《辞海》中没有评估一词,只有估价和评价。1991年,在有关部门提议下,国务院下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估价,但用词回避了估价的名称。因为一提到价格,职能管理权限就归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当时是国家物价局,后归国家发改委。)资产评估词组的出现,给估价工作造成了模糊,也给其他工作带来了混淆。但别的部门在设立“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时,仍然坚持了传统用词。
1996年,国家计委在出台价格鉴证管理文件时,我提出了“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四个概念,都是倒装词组,当时就有教授提出应当是“评估价格”,但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国家计委文件中采用了这四个概念。
2006年,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资产评估法》,我作为起草小组成员,提议将“评估法”改为“估价法”,因为评估的概念太宽泛,什么事项都可以评估。2016年《资产评估法》公布时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工委的领导解释为什么没有将“评估法”改为“估价法”,是因为沿用了以前的法律用语。但这种解释实际上是承认了《资产评估法》的实质是《估价法》。同时《资产评估法》也没有改变国务院各部门价格管理的权限和职能,国家发改委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资产评估法》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评估意见的专业服务行为。俗称“估价”,是一种第三方价格活动。
讲这些是为了“循名责实、物理其本”。在价格领域一直有定价、评价、估价三种不同的价格行为,不能混淆。
从价格评估的法律地位看,价格评估是一种价格咨询服务行为,是为提出价格咨询的委托人价格决策服务的。价格评估的主体是社会市场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价格评估行为的本质看,是为某一当事人服务的,目的是要为委托人争取zui大的利益,并不具备公平公正的必然性。一些价格评估机构的建议看起来非常离谱,也可以找出他们的理由。
2、价格评估基本方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列举了“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只是从资产处置角度提出的估价方法,并不都适用于商品和财物的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法》则没有涉及评估方法,只是提出“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属于商品估价的范围,凡是企业定价的方法,都可以使用。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定价方法》(我组织编写的),里面介绍的方法不下几十种,都可供采用。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方法提出估价方案,供委托者价格决策时选择。
3、什么是价格评价
价格评价与价格评估不同。
价格评价是受请机构应当事人自愿提请,对当事人自行制定(或者委托评估)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判的活动。价格评价与价格评估的区别是,价格评价受请机构不估价,也不制定或者提出价格或者价格水平。开展价格评价是中国价格协会的重要职能。
还要看的,消费者购买文物艺术品时的讨价还价、各种竞价,其实质也是一种价格评价行为。特别是升序竞价的拍卖方式,就是为激励消费者的亢奋状态而获利,“买的没有卖的精。”拍卖师“一锤定音”,实际上是生产者(所有者)将自己的定价权委托给拍卖师。由于消费者的评价也参与了定价过程,这就是所谓的“市场调节价”。评价是一种常见的价格行为。只不过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难免盲目评价,无据评价。
4、价格评价的基本方法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价管理办法》,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制定了《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规范》(中价协文物 【2019】14号),对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的主体、提出与受理程序、行为规范、评价原则、评价标准、评价作用与责任、异议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文物艺术品七大类(玉石、金属制器、陶瓷、书画、钱币邮票、地面建筑物、杂项)具体品种的价格水平合理标准,即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技术规范,也由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和机构研究制定。目前玉石、书画、钱币,已经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其他方面的价格评价技术规范也在研制中。今后,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的技术规范还会进一步细化。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的平台功能主要体现为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
三、为国有文物和社会文物各个环节提供定价服务。
文物艺术品有据定价是这次座谈的主题。前面谈的都是这一主体的背景。那谁能定价?
我们知道,价格具有核算和分配的功能。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纽带,定价权是商品所有者***基本、***重要的经济权利。会计师履行的是价格的核算功能,使用的是过去价格;价格师履行的则是价格的分配功能,提出的是未来价格,具有定价决策支持能力。在国民财富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中价格都起着关键作用。分配属于社会和政治领域,商品定价实际上是在经济现象掩盖下的政治现象,定价权谁都不会轻易放手。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组织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定价权属于代表公有制的国家。我在地方当物价局局长时(1983年),98%的定价权都掌握在政府部门,“价格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后来价格经过“以调为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三阶段的改革,又伴随私有经济的扩展,目前政府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不到2%,收费标准也只占约15%。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我国目前的定价权格局是自上而下由国家授权形成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国价格管理目前实行三种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全部实行经营者自行定价。政府定价实行指定部门管理方式,没有纳入指定范围的其他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人民团体、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均没有涉及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
文物艺术品领域分为交换市场和收藏展示两个板块。流通领域的文物艺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定价权属于文物艺术品经营者、所有者。他们才是定价的主体,是价格的决策者。
所谓有据定价,就是具有定价权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据什么价格理论、法规、政策、资料(即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因素)、方法、程序制定的价格。依据越充分,定价的说服力就越高,定价者的价格信用也就越高,也就越能体现商品市场中基本原则。
由于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形成晚,绝大多数文物艺术品经营者属于小微企业主,价格决策能力有限,消费者更少具备定价的知识和能力。更多依赖专家估价或者拍卖企业竞价,失去价格话语权,只能在市场经济中沉浮,境遇和在赌博场差不多。
提高经营者定价的水平,培养消费者评价的能力,是维护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真正基础。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为国有文物和社会文物各提供定价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培养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师、价格评估师的能力等级认定,提高经营企业自身价格决策能力和价格信用等级。
2、对尚不具备文物艺术品定价能力、需要价格评估咨询的企业,介绍具有相应能力的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3、当事人对自行定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提出的价格咨询意见有疑虑时,可以自愿委托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进行价格评价,以提高自身的定价能力,提高定价的信誉。
四、对价格协会规范理解的法律依据,程序流程,标准解释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对文物艺术品“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依据是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充分的价格资料和相应的技术方法。法规主要有《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管理的规定、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评价的管理办法等。
判断定价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有两点:1、是否具有定价权。2、制定的价格是否违反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垄断、反倾销、反暴利、反欺诈”的有关规定。
判断价格水平的合理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利润率或者行为规范之内。3、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文物艺术品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涉及文物艺术品具体价格评价的文件和规范有:《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规范》以及分类的价格评价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法(文物艺术品七大类情况各异)。如:《书画价格评价行为规程(机构用)》、《书画价格评价技术方法(人员用)》、《玉石价格评价行为规程(机构用)》、《玉石价格评价技术方法(人员用)》等等。 这些都是可以公开的,有的在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网站上可以查到,或者经过培训取得。就看定价者能否掌握、资料是否完整,研究是否透彻,判断是否准确。这属于定价者的能力问题。有能力的自己定;有疑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还可以提请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评判。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文物艺术品或文物艺术品服务的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证明时,可以提请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进行价格评价。
文物艺术品价格水平合理性主要看被评价的价格形成是否符合相应物品价格评价技术方法和判断标准。当然也会发生争议。
有的人可能会以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行业潜规则”、“千年老规矩”、“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存在就是合理的”、“卖出去就是对的”等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价格放开以后,社会经济活动中还会出现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目前处理价格争议的方式有两种:涉及刑事、纪检监察、政府事务的事项中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由国家发改委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是政府职能,是“在特定领域、特定地点、特定时段、特定环节、对特定物品(事项)实行的一次性定价”。《价格认定书》是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
对其他的价格争议,如:民事案件中因价格评估产生的异议,社会价格纠纷等,也可以由中国价格协会根据“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进行调解处理。
中国价格协会授权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出具《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涉及文物艺术品案件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证书》有异议的,按照行政执法、司法、仲裁机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开具《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价证书》,实际上是以信息获取能力、技术能力和自身的信誉为社会服务。
五、有据定价体系的积极作用和未来应用
“有据定价体系”应当是指定价要有可靠的依据。文物艺术品价格行为实际上包括“定价、估价、评价”,三者相互作用形成的价格系统,与“有据定价体系”有直接联系。
文物是社会财富,但文物的实物形态是使用价值,不是财富价值。财富是以价格计算的,万物皆有价,无价之宝只是形容,无价不成宝。精神价值也要用精神研究来发掘,研究越透彻,花费越大,价值就越高。
文物艺术品价格涉及馆藏、市场交易、个人收藏三个领域,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系统的确立,可以在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1、馆藏文物价值(价格)化。
博物馆文物藏品多少不反映其价值高低。馆藏文物价值化,才能代表该博物馆的社会价值地位。国外有定期对馆藏文物进行价值(价格)认定的先例。各类博物馆藏品价值化,纳入社会财富计算范围,将会对推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运用发挥巨大作用。开展馆藏文物价值(价格)化,可以间接引导文物市场,发挥“市场价值的锚定作用”。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系统的确立将为此提供服务。
2、为司法、纪检监察、仲裁案件中涉案文物价格认定提供支持。当前文物不但在质量(真伪)鉴定上充满争议,价值鉴定也还在进一步规范。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系统的确立,将会更有力的支持司法、纪检监察、经济仲裁工作。
3、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系统的确立为税收征管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为未来遗产税实施中涉及的文物价值提供价值认定的支持。
4、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系统的确立为调解、处理文物艺术品领域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平台。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可以间接引导文物市场,也能发挥“市场价值的锚定作用”。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是一个可供使用的平台,我们也将加倍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