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自律公约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的责任。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制定中国价格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条 全体会员要成为遵法守规的表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平、合法、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指导、监督,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二条 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会员,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价格专业人员,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会员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会员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条 行业性团体会员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得进行涉嫌行业价格垄断的行为。
第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遵守、宣传国家制定的价格法律法规,在价格专业岗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对会员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公约的行为,有劝阻、反映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价格协会积极开展的价格信用建设工作,将价格信用建设既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措施,也作为价格协会为会员服务的主要内容,促进单位会员通过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八条 未经价格协会或其分会、专业委员会授权,会员不得以本协会或其分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对会员自行以本协会或其分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协会要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或其他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价格协会对会员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走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犯自律公约的会员,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口头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在协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解除其会员资格,并予公布。
第十条 本公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