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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协会

关于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加强价格行业自律的通知


中价协办[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也明确将“价格信用建设”纳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积极开展价格信用建设,既是中国价格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也是价格协会为会员服务的重要内容。中国价格协会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和推进价格诚实、价格信用的建设活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加强行业协会的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增进市场价格信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结合当前国家和社会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整合各方力量,现就中国价格协会关于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已经放开由商品经营者自行定价,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运用好企业定价权,加强价格自律,已经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商品交换和服务收费时的责任和义务。顺势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开展价格信用评价,促进企业价格自律,是价格协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开拓的一项新的工作。价格协会的会员要作出价格自律的表率,各地价格协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按照《价格信用评价办法》,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二、价格信用评价实行全国“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筹安排”。价格信用评价的有关证明和标志(包括证书、文件、标识、牌匾等)均由中国价格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三、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开展价格信用评价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各地价格协会及其它合法市场主体,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成为中国价格协会的价格信用建设的指定辅助机构,从事价格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培训业务。

四、各地在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工作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中国价格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细化,并将有细化标准及时报中国价格协会备案。

附:《价格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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