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信用评价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价格信用评价咨询专家(以下简称评价专家)的咨询行为,加强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评价专家在价格信用评价技术咨询中的作用,保证价格信用评价公正性,提高价格信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价格信用评价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价格信用评价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专家实行聘任制。本办法适用受聘于从事价格信用评价工作,并取得《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的人员。价格信用评价专家同时也是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在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评价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工作,对符合评价专家条件、经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并将评价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专家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应的业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价格岗位(含教学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二)在省级价格部门主管价格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主管大中型企业价格工作3年以上;
(四)对投入产出理论和方法、资本定价模型等有深刻研究,能设计企业商品价格决策和管理方案;
(五)对专项商品价格有的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具体商品和收费定价技术和方法;
(六)商品质量检测、鉴定权威专家。
(七)取得价格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资格,从事价格工作15年以上;
第五条 聘任程序
评价专家聘任工作程序包括:推荐、初审、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和公示。
一、申请评价专家资格采用推荐考核聘任制。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政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工作的人员须先由本人所在地的价格部门推荐,经所在地的价格部门初审同意,向所在地的省级价格评价中心提交《价格信用评价专家登记表》和下列资格证明材料,经省级价格评价中心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经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
(一)《价格信用评价专家登记表》;
(二)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参与价格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内外发表的有关文章目录。
二、在全国性机构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款规定直接向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申请。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发证与换证
一、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按规定统一印制和颁发"专家证书",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二、评价专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被解聘的,其《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作废,并将证书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定期公布被作废的《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人员名单。
三、《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遗失,须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书。
四、取得《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审验申请,审验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审验合格者,予以换发证书;未按期审验,其证书自行失效。
五、审验内容:
(一)两年期间的价格信用评价专家咨询工作情况;
(二)有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培训和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予以解聘,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持证人: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因其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价格信用评价专家工作的。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守则
第八条 评价专家以价格信用评价咨询专家的身份,独立开展工作,并对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对所在地区价格信用评价咨询机构的价格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指导价格信用评价工作;
二、接受委托了解、考查被评价主体的价格信用状况;
三、提出专家意见,编写专家报告,并在《价格信用评价登记表》专家意见栏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四、接受委托搞好价格信用评价有关课题调查研究工作;
五、参与关于价格信用评价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六、接受其他与价格信用评价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评价专家在咨询工作中的守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具有与所承担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三、勤于实践,不断提高评价水平;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五、保守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商业和企业秘密;
六、在评价过程中,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权利与任务
第十条 评价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在价格信用评价的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优先获取价格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文件;
三、有权对被评价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被评价主体对评价过程中质疑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补正;
五、有权获取专家咨询业务经费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加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价格信用评价咨询意见,并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四、及时向考核小组提出评价过程中的个人意见,并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在完成***终评价专家咨询程序后,应当立即编写专家意见或专家报告;
六、通过适当形式宣传价格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价主体主要负责人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评价主体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信用评价工作公平、公正情况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价格协会及其指定在各地价格信用评价代表机构负责监督评价专家的评价咨询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的处置。
一、转让《价格信用评价专家证书》;
二、弄虚作假,有意出具失实专家意见的;
三、在评价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评价主体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价格信用评价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价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六、向被评价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