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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法制化、非营利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自2016年起,对没有事业编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省财政不再直接安排补助经费,如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委托事务需要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拨付经费。自2018年起,省财政取消对有事业编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脱钩年份设置相应过渡期,过渡期内逐步减少财政直接拨款额度,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各市、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应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要主动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做好对接,确保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政府外事部门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省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吸引外资、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未腾退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实施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展会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编办、省直机关工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各市、县(市、区)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各行业协会商会是脱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脱钩工作的落实。省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主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并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综合监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省民政厅要牵头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要会同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省编办要牵头制定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省财政厅要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省审计厅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同时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省外侨办要牵头制定相关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报刊杂志的业务管理;省机关事务局要牵头制定清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省直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其中,综合监管办法待国家文件下发后再及时制定出台。其他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脱钩任务。

(三)稳妥开展试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选择50个左右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批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要求推荐试点名单,对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摸底调查,并逐个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报经省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核准、省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需有关单位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批试点任务和评估工作在2016年底前完成,由省联合工作组将评估结果报国家联合工作组。2017年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8年在更大范围开展试点。

各市、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地工作组负责,可参照省的做法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经上级民政部门核准、上级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完成当年脱钩试点和评估,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试点总结材料报上一级联合工作组。

试点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总结脱钩试点经验、完善相应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在全省******审慎推开。

(四)严格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向省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省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实际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督促整改,确保脱钩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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