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规程
(已经中国价格协会核准)
******章 总 则
******条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是经中国价格协会批准设立,由国内从事文物艺术品行业的相关企业、评估机构、研究单位以及文物艺术品专业人士组成,按照《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规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章程》,执行中国价格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在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内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研究和探索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沟通交易渠道,协商解决有关文物艺术品及文物艺术品价格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全局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努力创造和谐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成员来自国内主要的文物艺术品机构、文物艺术品理论研究和教学单位,以及对文物艺术品需求量大的企业。本会以国内文物艺术品价格研究、教学机构等为技术依托,聘请文物艺术品行业专家、联系相关专业机构等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与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合署办公。地点:北京阜外大街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按照总会授权,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组织开展对流通领域、非流通领域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理论、政策及定价方法研究,组织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并按照文物艺术品类别组织专项活动。
2、指导文物艺术品所有者对自有物品定价,组织开展馆藏文物艺术品价值(价格)评价,推进馆藏文物艺术品价值化进程。
3、收集流通领域文物艺术品价格信息,建设文物艺术品价格指数体系,编发《文物艺术品价格》(年鉴分册和会刊)刊物,引导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搭建工作联系与信息交流平台,发挥协会中介服务职能,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文物艺术品研究部门、经营机构、收藏者之间沟通交流和联系,为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支持。
4、接受委托,调解处理文物艺术品流通、评估领域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为涉案物品估价、税收缴纳提供价格评估鉴证技术支持。
5、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文物艺术品知识和定价方法培训,协助总会开展文物艺术品价格认证、鉴定、评估、咨询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认定。
6、开展国外文物艺术品价格和管理领域的交流,探讨优化文物艺术品社会和市场环境的措施、办法。
7、完成中国价格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国内文物艺术品行业有代表性的公立博物馆、民间博物馆 、考古教学院校、考古与研究机构 、艺术教育院校、古玩商店、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艺术品网络平台、质量鉴定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熟悉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研究、对文物艺术品质量鉴定有丰富经验、以及文物艺术品鉴赏收藏界的资深人士,承认《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志愿申请加入分会获得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即成为中国价格协会的会员;已经是中国价格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志愿参加本会活动的,不另行办理入会程序。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审批;
(三)由中国价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被推举代表本会参加中国价格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中国价格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四)执行中国价格协会和本分会自律公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的会员资格同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规程修改建议;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本届理事会的会费收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价格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常务理事、执行会长、监事长;
(五)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中国价格协会批准;
(六)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其职能。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驻会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确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提出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及中层干部职务的任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职员工资报酬,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备案;
(五)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制定本会具体管理制度;
(六)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审定;
(七)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价格管理、文物艺术品管理方面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支持本会事业,愿积极投入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奉献意识、服务精神和实际行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及中层干部任免及聘用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和协议;
(四)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执行会长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协助会长开展特定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决议;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三)主持开展某方面的专题研究,起草、审查本会相关报告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能和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根据需要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负责起草本会有关工作指导及内部管理规定;
(五)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和财务按照《中国价格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由中国价格协会按规定拨付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或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协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中国价格协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对外签订债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规程》如需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程修改稿,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并于 15 日内报中国价格协会审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需要解散或合并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批准后报告中国价格协会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财务审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 2018年9月17日******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价格协会批准后生效。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价格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