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亿元!国内企业价格垄断***“贵”罚单落地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刁萃
18家PVC企业正在为一年前的价格垄断行为付出“昂贵”代价。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因在2016年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微信群多次达成统一涨价的垄断协议,导致PVC市场价格明显上涨,18家PVC企业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至此,这起历时八个多月,200多名执法人员足迹遍布11个省区,会谈78次的PVC价格垄断案告一段落。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9年来,价格执法部门对国内企业开出的******一笔罚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本案对类似的价格垄断行为将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在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执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抱团取暖’的行为。”
由一封举报信引发的PVC价格垄断大案
2016年PVC树脂价格走势呈现的是一条上扬曲线,正是这条涨幅高达40%的价格攀升曲线让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塑料加工企业“压力山大”。“PVC树脂价格从去年6月前的5000多元/吨一下子涨到11月份的8000元/吨。”有塑料制品企业抱怨,“原材料成本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0%-80%,成本波动把企业一年甚至几年的利润都吃尽了。”
“原材料成本每吨增加几百元,这样的市场波动很正常,但从去年7月份开始月均1000元/吨的涨幅让我们有点紧张,三个月后每吨涨到8000多的时候,我们就有些慌了。”塑料制品企业对这样的价格异动感到怀疑,“有供货商告诉我们:要在某个时间点购买原料,如果不买,价格就会涨到一个什么程度。怎么可能会有人预测出哪个时间点能涨到多少?”
接到业内多家企业的反映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经过分析,剔除了国际市场价格传导、市场供需变化、运输及环保影响等因素对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将目光锁定在“西北氯碱联合体”。“西北氯碱联合体”是由PVC树脂生产企业在2013年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该联合体成员产能超过全国半数以上,具有较强市场力量。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王占杰通过媒体报道及PVC树脂经销商提供的信息了解到,“‘西北氯碱联合体’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采取涨价、稳价策略,约定对外销售一致行动,对去年PVC树脂价格走势的作用明显。”
在去年12月23日“西北氯碱联合体”第六次价格协商会议召开后的第三天,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果断采取行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对聚氯乙烯(PVC)树脂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调查的请示》,并同时将文件抄送至工信部消费品司、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接到举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针对这一情况迅速开展了执法调查。调查显示,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微信群达成了13次价格垄断协议,共同联手推高了PVC售价。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的曾川参与了本案的调 查 取 证工作,他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微信发言中,有些涉案企业建议把群名改成‘一致行动调价群’,企业协同调价的目的非常明显。”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并不是不可以“抱团”,例如,企业可以“抱团”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但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抱团沟通价格,更不能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本案中这18家PVC企业违反了***基本的竞争规律,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行的。”
“协商共谋的过程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竞争者之间的价格不再竞争,其结果往往是高于正常价格,损害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涉案的18家企业去年累计生产PVC达1200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3/4,对市场价格影响很大。执法人员发现,“自去年6月份开始的PVC价格上涨,与执法人员此次查处的18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时间高度吻合。”
肥了自家地薄了别家田,要不得!
去年的PVC市场价格异动,对塑料制品行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割肉”那么简单。“PVC市场的价格异动,甚至险些逼停‘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现在回想起来,王占杰仍记忆犹新:福建一家管材生产企业在原料价格平稳时与承包商签定“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供货协议,为非洲市场提供供水管,“签约时约定的管材价格比较低,价格异动后,企业多卖一吨赔一吨。企业又不能不供,不供的话,国际信誉就没有了。第二期工程这家企业不敢再接了。”王占杰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好企业可以坚守质量,信誉差的企业有的就会在原材料上偷工减料。“价格异动带来的不只是成本压力,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有的企业也会击鼓传花般地将价格异动***终交由消费者买单。今年以来,因塑料等原材料上涨带来的家电价格水涨船高就让消费者的“钱包”很受伤。自2016年三季度,用于家电制造的塑料原材料PVC价格同比上涨了25.79%。今年年初,家电价格上涨幅度达10%以上,其中原材料的“贡献”明显。除家电外,PVC售价快速上涨也导致下游家具建材、建筑型材等产品的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PVC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涉案企业通过实施价格垄断而实现‘抱团取暖’,不仅排除限制了竞争,也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PVC之后,钢铁、造纸、水泥、电力等也被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点名”,他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类似的问题有向这些产能过剩行业蔓延的迹象。”
PVC案证明,通过垄断协议推高价格保护落后并不能为行业带来长远利好。在调 查 取 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西北氯碱联合体”交流群中发现了一条有些“******”的留言:“当前PVC行情低迷是由于产能严重过剩引起的,必须去产能才有生机,不是坚守什么价格的问题,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会议能决定吗?”与此前商议涨价时群内的热火朝天相比,某PVC企业负责人发表于2016年6月12日8时4分的这条留言让整个微信群寂静了7个小时。
时隔一年多,群内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18家企业收到执法部门开出的4.57亿元罚单。其中,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秘书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先后牵头组织了“西北氯碱联合体”的6次会议,并通过微信群多次主动提议涨价,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因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这两家企业分别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的罚款。其它16家涉案企业因参加“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在微信群中响应、支持上述两家牵头单位发出的涨价提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均实施了达成的垄断协议,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介入调查后,由于涉案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而高涨的PVC售价,从近8000元/吨迅速下降至6000多元/吨,价格上巨大的降幅体现出反垄断执法的良好效果。
“为更好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执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抱团取暖’的行为。”张汉东明确表示:“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消费者的呼声,我们有义务对涉嫌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常态化执法内外无别
PVC案是自原料药、山西电力等案件之后,执法部门今年以来查处的第五起国内企业价格垄断案件。徐新宇介绍说,“《反垄断法》实施9年来,我们做了一个统计,对国外企业的处罚只占10%不到,大部分都是国内企业。”
事在是非,公无远近。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认为,《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不时有关于“中国反垄断执法实施双重标准,反垄断针对外企”的指责。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既不排外,也无例外。“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对国内企业国外企业一视同仁,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尊重。”
“重点高发区在国内企业,说明国内企业对《反垄断法》的理解欠缺和法制观念淡薄。”谈及执法体会,执法人员认为,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9年,但我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对《反垄断法》的认识理解存在误区,普法任务非常艰巨。“国外企业对《反垄断法》有一定了解和认识,所以它们的违法多是主动为之;调 查 取 证后,谈起来很轻松。相比之下,国内企业是真不懂。比如,有人还想投资买断几个原料药品种,赚大钱,并认为这是正常的投资行为。”
“PVC案非常典型。很多涉案企业认为:我们就在一起开个会发个微信推推价,保证行业都有饭吃,价格上去了,大家还能赚钱,有什么不对吗?企业没有垄断地位没有垄断利润,凭什么说我违反《反垄断法》?这不公平。”每到一个案子结案前,反垄断二处的同志便身兼两职——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员,“八小时之内跟企业开会讲解,八小时之外还要接受企业的来‘信’来电咨询,很多时候要从《反垄断法》定义、立法初衷及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损害讲起。”
“我国没有反垄断传统,人们普遍认识不够。”针对违法企业对《反垄断法》经常提出的两大误解,时建中站在专家角度进行了解释:“行业不景气,企业可以抱团,但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比如,企业抱团创新是可以的,不被《反垄断法》禁止。不过,抱团沟通价格,限制竞争,则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本案中涉案企业提出的“企业没有垄断地位,便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的错误认识,时建中表示:“企业认为《反垄断法》只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一种误解。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只限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行为,如本案中企业采取联合行为,达成联合限制竞争的协议,不论企业大小同样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对此,时建中提出,“企业需要******学习《反垄断法》,加强内部合规审查,树立并不断强化反垄断的意识。”与此同时,他认为,《反垄断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需要常态化执法,提高企业竞争意识。“PVC案便是《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执法逐步进入常态化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