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应常态化
来源:经济日报 林火灿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部署做好煤炭市场价格巡查工作,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
过去每逢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用煤高峰期,我国煤炭市场价格总会迎来不同幅度的上涨行情。这一行情背后,市场需求的季节性骤增起了主导作用。换言之,煤炭价格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时期出现上涨行情,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不陌生的是,每到迎峰度冬、迎峰度夏前夕,总有一些机构试图通过囤积库存、散布涨价消息等手段推动煤炭价格上涨,靠炒作市场实现获利。去年以来,在去产能过程中出现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就有游资炒作的因素。
这种由于炒作而引发的煤炭价格非理性上涨,让下游用户承受不必要的高成本,对整个煤炭产业链条上下游的发展十分不利。一方面,煤炭价格在短期内的快速上涨,不仅会扰乱下游用户的生产经营安排,甚至可能释放错误信号,引发恐慌情绪,导致下游用户集中补库存,进而加剧市场供需和运力紧张格局,导致局部地区个别时段的供应偏紧问题被放大;另一方面,一些小煤矿看到煤炭价格骤增,可能会动摇去产能的决心,甚至想方设法恢复生产、死灰复燃,这不利于去产能工作的持续推进,也不利于调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对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也是职责所在。多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煤炭市场化改革,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机制已经基本确立。不过,价格放开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就可以把所有问题推给市场。价格主管部门仍然有责任、有义务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当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仍然很大,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有关部门不能对其价格波动掉以轻心,更不能放任不管。
因此,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将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对于确保煤炭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应探索构建并完善科学合理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并实现价格监管执法常态化,避免煤炭价格大起大落。
一是要进一步优化重点用户企业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去年12月全国煤炭交易会期间,煤炭上下游企业建立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的市场定价机制,在保证重点用户市场供应、稳定价格预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方面仍应该继续完善这一定价机制,并共同维护这一重要成果。二是要把推动中长期合同履行作为稳定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注重提高中长期合同的比重并严格履约。三是要约束煤炭生产流通企业、煤炭行业协会、煤炭价格指数编制企业以及其他煤炭交易服务提供单位的行为,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四是要对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还要加快优质产能的释放,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炭库存制度;规范煤炭市场价格指数产品,使“晴雨表”更加真实反映市场变化;推动直购直销,减少煤炭资源在流通环节的滞留数量和滞留时间,有效减少中间商利用涨价预期囤积煤炭、推高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