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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专家列入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库大类


【本站讯】近日,中国价格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聘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价协办【2020】66号),将文物艺术品专家列为16大类专家之一。文物艺术品在国民经济中本属小类,但因其特殊性,文物艺术品价格领域的工作难度大、涉及广。随着国民素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文物艺术品的定价、评价、估价工作也在加强,需要各方面的文物艺术品专家协助、支持。文物艺术品专家列入大类专家,将使文物艺术品专家队伍建设更加规范。目前文物艺术品专家正在推荐,文物艺术品专家库建设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聘用工作方案


为了落实《中国价格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各类价格专家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家委员会规程》,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展“千人价格专家”库建设活动。

价格专家库暂分16个类别(可根据需要细分):

1)农业(农、林、牧、副、渔)类;

2)采掘业(矿、水等)类;

3)海洋资源(海域海岛等)类;

4)能源电力类;

5)冶金类;

6)制造业(轻、电子、重工业)类;

7)化工医药类;

8)建筑业(地面建筑、农田改造、水利建设、河海工程)类;

9)交通运输(海陆空)类;

10)信息金融服务业类;

11)文化教育收费类;

12)文物艺术品类;

13)医疗保健类;

14)商业服务业类;

15)价格中介服务(价格鉴证师)类;

16)公共、行政(综合)类。

价格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专家来源

《价格专家委员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从中国价格协会会员中选聘;从社会和相关单位、团体中聘请。聘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中国价格协会历届理事会担任过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部门担任司局级领导,主管价格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非政府价格部门担任过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从事与价格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价格岗位(含教学岗位)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县级价格部门(机构)主管价格专业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五)对投入产出理论和方法、资本定价模型等有深刻研究,能独立设计企业投入产出表、企业商品价格决策系统和管理方案的人员。

(六) 具有高级职称,对商品质量检测、工艺流程、文物艺术品鉴定等熟悉的专业人员;

(七)对专项商品价格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具体商品和收费定价技术和方法的价格专业人员或者资深价格鉴证师;

(八)在各类大中型企业主管价格、财务、营销工作3年以上人员;

(九)获得过“薛暮桥价格研究奖”的人员。

二、专家的任务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的工作需求,被聘请的专家在专委会的组织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协助组织开展对价格理论、政策及价格决策方法的研究,参加价格形式分析、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协助组织价格教学课程建设,参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协助开展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建设,参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认定。

(三)运用专家委员会搭建工作联系与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价格部门之间、价格协会与其他专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联系。

(四)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信用建设,探讨优化商品市场价格环境的措施、办法;承接价格研究课题,为政府价格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价格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协助中国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调解处理会员之间的价格矛盾;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委托,协助处理社会经济、司法活动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协助开展各行业价格法规、政策、价格知识、价格决策方法的培训。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责任: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根据完成中国价格协会工作的成果获得一定报酬和荣誉;

(五)可以被推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咨询委员会专家。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责任:

(一) 遵守《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规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能参加时要予以说明;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不得自行以“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名义,对外提供价格鉴定、意见和建议;未经授权,不能代表中国价格协会对外开展活动。

(三) 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其他行为。

四、专家选聘程序:

(一)专家选聘采用个人会员自荐,举荐,分支机构、地方协会推荐,本会特聘等方式。

(二)待聘专家提交价格专家登记表;

(三)专家委员会初审,提交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制发《中国价格协会专家证书》;

(五)建立专家数据库;

(六)必要时,在本会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在职、或者离退休党政工作人员,凡未在中国价格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顾问、名誉会长职务的,均不属于在协会任职,只需要本人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即可。

(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同时又是中国价格协会个人会员的,可由中国价格协会提名推荐出任中国价格协会理事以上职务,其任职需要征求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三)总会专家库的建设分步实施。各分支机构推荐的专家为总会专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协会(代表处)推荐的本地专家不超过15名。

(四)本会各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案,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建立自己的专家队伍,核发分支机构的专家证书。

(五)本方案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家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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